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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物业保安主要的职责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9日
  •  (一)门岗保安员职责
     
    1、着装整齐,按规定上岗交接班,忠于职守,在岗时不得与其他无关人员聊天。
     
    2、负责外来人员和外来车辆的检查,严格按规定登记。对不符合要求进入小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礼貌劝阻,对可疑情况提高警惕,及时报告,确保安全。
     
    3、严禁收买、推销、小贩等闲杂人员进入小区内,不准装修队擅自进入小区自找“生意”。
     
    4、禁止2.5吨以上货车进入小区,严禁危险品进入小区。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各责任岗保安员职责
     
    1、负责各责任区内的楼宇,通道,停车场,绿化地,车辆及其它公共场所的治安防范管理。在当班时间内对本区域的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2、负责管好进入责任区的车辆,保持道路畅通,车辆停放有序,检查停放的车辆是否已上防盗锁;注意司机和车辆在开车前有无异样,发现可疑立即查证,以确保安全。
     
    3、负责责任区内的清洁、绿化及公共设施设备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各服务中心进行处理。
     
    4、负责责任区内装修施工人员管理。装修材料不准随意堆放,在规定时限内不准施工,防止影响其他住户休息;余坭、装修垃圾要及时清走,不准放入垃圾桶内。
     
    5、负责接受业主投诉,收集业主(住户)的意见,及时通知服务中心,主动热情为业主(住户)排扰解困。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监控中心保安员职责
     
    1、监控室值班的保安员要全面熟悉监控室内的设备功能和使用程序与方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负责监控中心电视屏幕的监视工作,并密切监视消防控制屏和电脑显示系统。全面观察和掌握各个区域的治安动态,发现问题正确分析,果断决定,及时报告并与有关岗哨取得联系。
     
    3、负责对重点部位和可疑情况的电视录象工作。
     
    4、负责录象带的保管工作。
     
    5、负责查出报警位置,及时调动保安员现场查看并处理。
     
    6、负责接受白天和夜间业主的投诉,并及时通知有关专业组进行处理,积**主动为业主(住户)排扰解困,业主(住户)反映的有关问题要主动及时向有关**和部门反映,争取尽早解决。
     
    7、做好资料保管和保密工作,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监控室,不准向无关人员谈及监控室的运作情况和值班情况。
     
    8、完成上级**交办工作。
     
    (四)巡逻岗保安员职责
     
    1、负责按规定巡逻路线和规定时间巡查所辖物业,留意治安消防情况,并作好记录。
     
    2、负责查询可疑人员,及时将推销及闲杂人员劝离辖区内。
     
    3、监督检查业主(住户)装修现场的治安消防情况,及时处理违章装修。重大违章装修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4、负责巡查辖区内设备房、公共设备设施和清洁绿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服务中心。
     
    5、负责顶替需要短时离开岗位的保安员。
     
    6、负责巡查停车场治安、消防情况。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停车场保安员职责
     
    1、维护停车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疏导车场的流量,保证交通畅顺,协调和指挥车辆停放在指定的车位。
     
    2、提醒业主(住户)或客人离车前关好门窗,带走车上贵重物品,作好巡检工作,保证车辆安全。
     
    3、严禁装易燃、易**及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劝阻超高、超长车辆进入车场。严禁车辆乱停乱放。
     
    4、车场内出现治安纠纷或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疏导和处理。
     
    5、认真按规定巡查车场车辆、消防设施及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上一级汇报。
     
    6、认真、如实作好值班记录表。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的责任主要有:
     
    (一) 安全工作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公司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报告给有关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公司雇请保安人员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相关规定。
     
    (二)物业的养护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物业管理公司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四)公共绿化的维护
     
    (五)公共区域的保洁
     
    (六)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
     
    (七)车辆的停放管理
     
    (八)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九)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帐务管理
     
    (十)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十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 企业信息
  • 状态:普通会员
  • 核实:        
  • IP属地:黑龙江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经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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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头道街3号